失信人的信用记录会持续吗?
湖口法律咨询
2025-04-19
失信人的信用记录并非永久性存在,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在中国,失信人名单通常由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布,以反映个人或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不良信用行为。这些信用记录会对当事人的信贷、投资等经济活动产生限制,但并非永远不可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关于信用制度的规定,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中,这些记录通常不会自行删除,而是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才能更正或删除。例如,当失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不良信用记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人的相关规定中明确,对于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人员,在未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因此,即使时间推移,只要义务未履行,相应的信用限制依然有效。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法律和法规中可能对失信记录的保留时限有不同的规定。例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收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七年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其信用记录应当恢复。这表明,在特定情况下,失信记录的有效期限是存在的。总结而言,失信人的信用记录不会永久持续,但其具体保留时限和是否更正或删除取决于不同的法律规定以及个案的情况。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关于信用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征信查询与披露)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查询、披露自己的信用记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售或者泄露他人的信用信息,损害他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的。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失信行为记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济活动中违约、逃废债务、恶意欠债等损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的行为,视为不良信用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将该行为记录入社会公益性征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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